纪念上海市美术家协会成立70周年座谈会在沪举办
Photo Credit: Reuters / 達志影像2015年賈法潘納希憑藉《計程人生》獲得柏林金熊獎,因限制出境由姪女代領獎。
雙方相較去年,在政治面更有直球對決的味道。柯文哲回應「我也不是現在才講」,以前還可以實體造訪上海的時候,很多要溝通的事吃飯時或私底下講得更多,「我相信會傳達到上面去」,既然因為疫情只能線上辦論壇,那很多東西只好拿到檯面上講。
柯文哲直言「今天只是表達一些台灣人民不爽的地方」,例如若中國大陸要禁台灣農產品,總是要說明是按照哪條規則、給多久觀察期等,很多說停就停的做法就是會造成台灣人民不爽。龔正也不忘強調,秉持兩岸一家親,「一如既往地關心台胞、台企在滬發展,為台胞在上海學習、就業、生活、創業提供更多的便利。柯文哲反問共機擾台是總統職責還是台北市長職責,「每天在叫共機擾台,你沒有辦法解決,這是我們的問題嗎?是我要去面對的問題嗎?」面對中國大陸的態度要務實、不要打高空,不要嘴巴講一套、實際做另一套。媒體問及此事時柯文哲回「陳時中要嘛就直接講他上任不要辦、有本事就上任以後把台北的中國商人全部趕回去」。雙方簽署3項合作備忘錄 台北上海雙城論壇昨天以視訊舉辦,北市副市長彭振聲、上海市常務副市長吳清以「節能減碳、淨零排放」發表演講,兩市並簽循環經濟、智慧交通及圍棋運動3項合作備忘錄
(中央社)英國執政的保守黨黨魁選舉第4輪投票結果公布,前財政大臣蘇納克(Rishi Sunak,港譯「辛偉誠」)依然穩居龍頭,但新票數斬獲有限,且今天(英國時間19日)一項民調顯示他在一般黨員間的支持度持續落後其他候選人,不排除無法「笑到最後」。不過,實務上,就算黨員選出新黨魁,黨籍國會議員依然能透過不信任投票等機制,「在適當時機」將黨魁趕下台。尤其,訴訟主要是言詞辯論,言語交鋒,稍有不甚,如同亂箭。
就在我接手出庭的那次,從法官的口中,我推算他想判我方當事人勝訴,但由於訴訟金額剛好可以上訴第三審,為免對方有機會上訴,他希望我方可以「減少請求金額」,如此即可結案。若於開庭時提出,主要是書狀內容須輔以言詞說明,以使法官瞭解,並做出有利我方的裁示。文:張冀明 善用溝通藝術——一言興邦,一言喪邦 我過去曾經手一件民事訴訟,是一審敗訴後,當事人前來尋求上訴翻案的機會。充分的準備、反覆的練習,可使表達正確。
正確表達的前提,即是瞭解對方的需求,予以回應。當然,訴訟目的是要伸冤,有冤屈就要大聲說出來,以取得法官(檢察官)的同情。
法律所謂「重初供」,更說明在法庭必須小心表達,尤其,法庭上任何陳述都須「列入紀錄」,不可不慎。當然,當事人很高興,而我也因此獲得很寶貴的「法庭溝通」經驗。否則,激情演出後,可能只留給法官觀眾三分鐘的印象。說話是門藝術,在訴訟上尤其是項技巧。
所以,人都有弱點,必須正視每次的表達場合。傾聽對方所言,勿任意插話,可以避免誤解。如果「心是口非」,無法正確表達心聲,甚或雞同鴨講,不僅目的無法達成,反而可能被冠以莫名之罪,情何以堪。溝通是一門藝術,每個人都會面臨溝通的問題。
切勿以「已陳述」,誤認法官「應該」已經知道,就省略不提出書狀。及時回應,如未對焦,鴻溝加深,不利訴訟。
無論如何,只要「想寫就寫」,畢竟,尚無因書狀提出太多,而遭判決敗訴之例。因此,聽懂對方所言,是正面溝通的首要課題。
書狀提出時間,可於開庭前,也可於開庭時,無任何限制。尤其,面對「多方會談」時,所謂「人多口雜」,更須審慎傾聽。「易抄」,可以讓法官「想抄就抄」。書狀內容必須反覆斟酌,不可由律師寫完,未經審閱同意,即提出於法院。「傾聽」,不僅代表「專心聽」,更須隨時「腦筋想」,不時地反問:「何以對方會有此看法或評語?」畢竟,表達的對方也可能「心是口非」、「口是心非」或「心非口非」。通常,於開庭前提出,主要是希望法官先瞭解我方主張,因此,愈早提出愈好。
遊戲雖好玩,但也說明連傳話都會出現問題,更何況是對話的回應,不可不慎。訴訟戰爭尤重溝通,猶如戰爭對峙的雙方,任何誤會,都將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失。
當時,我定出二審的訴訟策略後,即將該案交由同事辦理及出庭,經過幾次開庭後,有一天那位同事很沮喪地來找我,她覺得自己與二審法官的溝通出現問題,於是央求我接手該案。有個遊戲是,多人排成一列,耳語傳話,第一個人說的話,陸續交耳傳到最後一個人時,常出現「雞同鴨講」的結果。
訴訟,不論提出書狀,抑或口頭陳述,宜做充分準備。尤其,訴訟目的在解決紛爭,非製造紛爭,不宜口出惡言,加深鴻溝。
仔細觀察對方的肢體語言,更可正確地判斷對方「真意」。書狀撰寫,無一定格式,但須掌握幾項原則:易讀、易懂、易抄。「易懂」,可以讓法官「一目了然」,記憶深刻。正確對焦是溝通的另一個要項,不僅可取得共識,更可「其利斷金」,甚或冰釋誤會,化解糾紛。
傾聽各方反應 溝通是雙向的。訴訟是為解決紛爭,如果無法正確傳達訊息,對焦回應,不僅於事無補,甚且誤會加深。
開庭陳述更須注意言行,儀態和表情都是表達的一部分,更是檢視「是否誠實」的重要指標。反之,不僅無法原物呈現,更無朦朧之美。
「含情脈脈」、「飛眼傳情」並不適用於訴訟。所以,如何表達,是訴訟成功與否的重要基石。
通常是想表達的內容繁多、須提出書面證據、要加深法官印象、回應對方要求,或加強攻擊對方時,可提出書狀。事實上,如果法官已被說服,其判決理由應以我方主張為主,而我方所提的書狀內容,就很容易成為法官的判決理由。有人說,上帝造人,給人雙眼,但只給人單口,就是要人謹言文:張冀明 訴訟決戰不超過十個證據 正確選擇訴訟的證據資料,是訴訟成敗的關鍵之一。
尤其在「醫師殺妻案」中,我知道當事人湯小姐很難證明她的前夫有殺人的意圖及動機,所以在我確立案件主軸及可使用的證據文件後,我的操作手法就是不斷地提醒檢察官,有關被告的不法意圖。不論是當事人或律師,都要在訴訟的動態變化中,時時檢視自己的主軸,確認訴訟目的。
我在每一次開庭時,總會帶著我已確立的三份被告手稿,其中一份寫著:「湯之事,是我心中永遠的痛……」有了這份可貴的文件,不論檢察官想調查的內容為何,我總會在每次庭訊結束前,拿著這份文件再一次地唸給檢察官聽,也提請檢察官不要忘了這麼重要的文件內容。事實上,當同事提供一審的判決書給我看時,我就感覺到有一個法律問題似乎在判決理由中沒有說清楚。
而當時剛接辦這個案件的我也是如此問自己,但也找不到答案。我過去勝訴的案件,大部分都是因為做到了這項操作技巧。